系主任應為系實習委員會主任委員,需擔負行政責任。實習委員會需依照任務職掌依序討論後做成會議紀錄,並呈院、校實習委員會 審議。
一般生一、二年級不可進行實習課程(專班除外), 校外實習安全至上,一切為學生著想。
學生規劃參與實習的前一學年,必需要參加研發處舉辦的勞安衛研習,否則不得參加實習課程。
校外實習不是打工,是有學分的課程,實習既然是課程,請站在學生角度想,學生應該可以學到什麼。
一般生畢業總學分數,實習課程之學分不可高於18學分,超修部分不列計於畢業學分內(專班除外)。
請於實習場域實地評估前透過教育部建置之「實習機構 查詢系統」(網址: https://iss.yuntech.edu.tw/ tw/)或其他工具,確認實習場域符合法定條件,請勿讓學生前往紅色警示之實習場域實習。
每年都需提供實習機構實地評估表,並檢附兩張以上照片(包含訪視老師與機構人員或場域),且經各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檢核及確認 。學生不得至自家(直系血親)所開設的公司進行實習,經發現實習成績不予核計。
實習機構實地評估需列入系實習委員會工作項目,且需做成會議記錄。
實習合約不要採用實習機構版本,請採本校提供之教育部版本 ;文字若經實習機構變更,請經系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標註副知研發處。除了學校與實習機構簽訂的合約外,學生不得與實習機構另訂契約。
合約內容不得有「實習期間因學生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損害之民事最終責任」等,不利學生課程實習及學習權益之保障之文字。
勞動關係的從屬性是指勞工在人格、經濟、組織上依附於雇主的特性,這是判斷勞動契約(即僱傭關係)的關鍵指標。
勞僱型實習是指,實習生於實習機構實習期間,除從事學習訓練外,並有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實習生於實習機構之身分認定,兼具學生及勞工身分,實習津貼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布之最低工資。每日實習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實習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經學生同意,得依照勞基法規定,每天最多加班4小時,每月延長工作總時間數不得超過46小時。
提供或工作事實 ;實習生於實習機構之身分認定,僅具學生身分,一般境外生實習屬於學習型實習。每日實習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實習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並禁止加班 ,且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進行實習。
新南向專班實習時間,每日實習含工讀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實習含工讀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且不得於午後5時至翌晨8時之時間內進行,並禁止加班。
學生實習計劃書要1人1份(不可多人共填1份) ,並依照實習實際工作內容與地點填寫;實習計畫書需明列實習課程與核心能力關係,經實習機構檢視後雙方簽章。
各系必需辦理實習(媒合)說明會、實習行前講習會及專業勞安衛講習,並拍照作成紀錄。
學生實習期間,實習生需於到職二週內繳交實習適應報告,每月需繳交工作心得報告,期末需繳交實習心得報告,由實習輔導老師審批。
學生實習期間,輔導老師需前往實習機構訪視,學期間至少兩次,寒假或暑期至少一次,並做成完整質化記錄。
實習期間未經校方與學生同意 ,實習機構不可任意變換工作地點 ,不可因公司人力關係,任意支援其他分店業務。
為保障輔導品質,每位輔導老師輔導學生人數上限為20人,且實習實地訪視至少每學期2次,暑期需要單獨1次,不能併計在上學期訪視次數中,系也應該針對老師當日實習訪視家數應做限制。
為顧及實習學生權益,讓輔導老師能就近輔導, 凡花東、苗栗以南、 外島及海外地區實習,需經簽核同意後始可進行 。
系實習委員會要落實審查學生實習報告書。
實習終止或轉換應確實了解實習機構制度是否有問題,應評估合作適切性,詳實紀載並做成會議記錄。
不要追求實習普及率,不要為實習而實習,請依學生能力與實習機構屬性,確實沒和實習職缺,降低實習終止率與實習轉換率。
實習課程的規畫重點應是提升學生在實習機構的留任率。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學生已屬成年人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相關實習文件無需家長同意,但仍請學生在實習前告知家長,建立良好互信的親子關係。
*其他新南向專班及海青班若另有規定者,請依其規定辦理。
校外實習課程為學習之一部分,並非工作,學生並非企業員工。學校及廠商認知校外實習為工作,校外實習機構以「工作」條件進行評估,而非以培育專班人才培育所需資源進行評估。
學生校外實習合約中出現學生投勞保之情事,另於實習津貼扣減勞保費。
「課程實習」係為「課程學習」範疇之一,無須申請工作許可。惟學生參與課程實習活動,學校應投保相關保險,以保障學生權益。(依教育部105年11月22日臺教技(四)字第1050162133號函)
學校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有多項任務應落實執行,校外實習委員會未依專科以上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所定執行應盡任務。
未積極規劃校外實習課程,導致學生認知實習課程與工讀無差別,進而選擇不參加校外實習課程。
實習機構的實習內容未盡符合系原先規劃之專業發展,學校在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方面未能落實執行。
學生在不同機構實習,但其個人實習計畫內容相同。或於同機構不同部門實習,個人實習計畫內容均相同。
學校未落實實習機構之評估。實習前學校應確實派員至實習機構實地進行評估,內容應包括實習內容專業性、實習權益保障、實習場所安全性等項目,並做成評估紀錄。
長期合作之機構,未能落實實習機構之評估,因實習機構每年提供之實習內容、實習場域及組織結構皆可能調整或異動,與過往的合作安排情形可能產生差異,因此需要持續確認其品質與適宜性。學校選定實習合作機構前,均須再次確認欲合作對象近2年內是否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所列事項。
學習型實習之實習機構評估表、訪視紀錄出現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環境、輪班、勞保等相關工作字眼。
學校提供之實習出席紀錄,學生實習時間與合約簽訂時間不一致。
實習津貼以月薪計算,惟以實習時數換算後,津貼低於勞動基準法基本薪資之金額。
對於無法參與校外實習學生所規劃之替代課程,並非專業實作相關課程。
校外實習安全講習辦理時間於學生校外實習後,容易讓學生於實習時因疏忽造成傷害;或安全講習並未落實說明相關事項,造成學生實習時受傷。
新增廠商需經系級校外實習委員會通過,惟學校以系務會議或系課程委員會替代。
實習評估表中實習時數所對應之實習津貼,低於基本薪資所規範之金額。
實習地點與學校所在地較遠,無法確保學生實習時相關安全維護及輔導。
主 旨:有關境外生校外實習課程規劃(不含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及本部核定之產碩專班、產博專班)及工讀應遵循事項,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本部108年3月7日召開「大專校院招收境外生規範宣導說明會」宣導事項辦理。
二、 學校對於境外生之實習課程規劃,應符合該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之專業發展及教學目標,除另有教學或學習考量外,
境外生之必修實習課程應與本國生一致;其選修實習課程則應注意本國生與境外生實際修習情形是否有異常,避免實習成為
工讀的替代管道,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校招收境外生,不得以本部「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方式運作;亦不得透過個別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招生,再
以課程規劃或引導修課將境外生實質上以前述專班方式運作進行授課。
(二)基於日間學制課程安排及顧及學生學習成效,除有法令規定、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所能認定及判斷之明確課程規劃需求
外,大一不應安排實習課程,1週至少在校上課2天,含實習在內的上課天數,每週不得超過5天。
(三)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核實設計並具合理性,需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
(四)實習為課程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學生僅需於修業年限內取得實習課程學分即可,如因故無法完成某一學期之實習課程,
學校不得因此要求學生於當學期退學。
(五)「學校與廠商的實習契約」為學校、廠商與學生簽訂的三方契約,需依據學校之實習課程與學分數規劃明確規定,課程名
稱及學分數應明定於實習契約。
(六)校外實習如屬選修課程,學校於整體課程規劃時,應確保學生如未修習選修實習課程,仍得藉由修習其他選修課程取得符
合畢業條件之學分數。
(七)學校於安排校外實習時,應視學生個人學習狀況,必要時提供可替代校外實習機構之校內實習。尤其針對較不熟悉國內環
境之境外生,應有特別考量。
三、境外生來臺事由為就學,應從事與其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而非受僱來臺工作,因此其校外實習不得與工讀混淆,學校不得以
實習課程為名義,要求學生或依學生要求安排從事工讀,並應遵守下列辦理原則:
(一)「學校與廠商的實習契約」與「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必須明確區隔。
(二)「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為學生個人與廠商簽訂之契約,需尊重學生自主工作意願,學校不得以實習課程之名
義要求學生從事工讀,也不得將工讀事項訂定於實習契約,而應另訂工讀契約。
(三)境外生工讀應依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許可,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週至多20小時。學校基於對境外生之輔導責任,應
關心其工讀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但嚴禁涉及強制學生工讀;若學校協助提供學生工讀資訊,則應充分掌握學生與廠商簽訂
之工讀契約內容及實際工讀情形。
(四)實習津貼或學生個人工讀薪資應由實習機構或工讀機構直接撥付學生,不得將實習津貼或工讀薪資代扣學費、雜費及代辦
費等費用後,再核發予學生。
四、請學校依上述原則檢視境外生實習與工讀執行情形,並請於108年4月15日前自行檢核及檢討改善。如有境外生單一學期校外實
習學分數超過9學分(或實習時數超過720小時)、畢業學分中境外生校外實習總學分數超過18學分(或實習時數超過1,440小時)或
校外實習課程每學分實習時數超過80小時者,且非屬醫事類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所定應考資格之實習之院、所、系、科
或學位學程,請學校填列附件檢核表,並就有部分符合或未符合情形,依附表檢附相關資料於108年4月15日(星期一)前一併報
部。
五、為端正招生及實習秩序,本部將依前述原則查處,說明如下:
(一)學校於108年4月15日前應自行檢核並完成改善:學校檢核與改善規劃將列為本部核定學校招收境外生名額之依據。
(二)108年4月15日後:符合說明四情形惟未將相關資料報部、自行檢核無缺失惟遭檢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或檢核缺失未如期
改善者,除將停止招收境外生,扣減學校獎補助及招收一般生名額外,情節重大者將列專案輔導學校,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
責任。
六、有關本部核定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校外實習規範,請另依「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開班規範」辦理。
主 旨:有關外國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課程與工讀一案,請各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
校外實習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需具備有助於提升學生未來就業能力之內涵,應由學校針對系所屬性及發展,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安排校內輔導老師及實習機構輔導員進行實務指導,培養學生未來就業所需之「專業核心就業力」,故實習與一般計時打工之工讀性質不同,合先敘明。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避免實習及工讀混淆,並應強化保障外國學生實習品質及身心狀況,其注意事項如下:
「學校與廠商的實習契約」與「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必須明確區隔。
「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為學生個人與廠商簽訂之契約,需尊重學生自主工作意願,學校及廠商不得以實習課程之名要求學生從事工讀,也不得將工讀事項訂定於實習契約,應另訂工讀契約。
學校基於對學生之輔導責任,應關心其工讀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但嚴禁涉及強制學生工讀;若學校協助提供學生工讀資訊,則應充分掌握學生與廠商簽訂之工讀契約內容及實際工讀情形。
學校應建立掌握學生工讀情形及協助關懷學生勞動權益,落實宣導在臺工讀法令規定並確保工讀情形符合法令要求。並由學校主動關懷學生及了解學生工讀情形,以確保每一位外國學生工讀無非法工作情事等。
學生同時參與實習課程及工讀時,應衡酌學生學習品質及個人身心健康狀況等因素妥適安排實習及工讀時數,並應比照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