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合作的實習機構,規定應一律前往實地評估。
第二次以上合作之實習機構仍須進行評估,但以書面評估為原則。 不過如果已經知道該機構有重大情況變更(如有重大新聞事件等),應再去實地評估一次以確保實習學生權益。
因實習合約簽訂要在學生實習前完成,是教育部之明文規定,而且也為了確實保障學生權益。所以建請各系引介教師提早將合約書範本給實習機構審閱,如有特別狀況或問題,都請即早通知研發處協調。
因實習合約簽訂要在學生實習前完成,是教育部之明文規定,所以建請持續與該企業溝通,以保障學生權益。
學生應得多少學分、以及請假是否認定學分,依各系及教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如果實習機構願意承認,請實習機構直接在時數證明表上加上颱風假之時數。如果不願意承認時,亦可由老師自行追加時數,並註記原因即可,實習清冊請列計機構承認之時數。
107學年度起,高等教育教深耕計畫沒有對中國實習設限,可比照境外實習規定辦理。相關表件填寫或檢附則比照國內實習規定。
因經費有限,學生如欲赴國外實習,請各系先行評估並研擬必要經費後,再與研發處共同商議。待確認後,始同意學生赴國外實習。
澎湖、金門屬離島,均為「國內」實習。
有關境外實習有三個原則:①優秀學生優先、②集中區域合作、③預先規劃實習。
所以建議各系預先篩選學生資格,挑選優秀學生,培育優秀人才。
有關境外實習有三個原則:①優秀學生優先、②集中區域合作、③預先規劃實習。
所以在實習開始前就應提早計畫境外實習相關行政工作,將同一地區的實地評估與學生訪視集中辦理,並協調由一位老師代表前去評估或訪視,以深化本校與當地企業合作,育作優秀國際人才。
有關境外實習有三個原則:①優秀學生優先、②集中區域合作、③預先規劃實習。
所以如果臨時提出之境外實習,可能會因為經費問題而無法辦理。
如果合約上有載明可能會派到外國出差,或確定派往外國的時間與日期,且經學校及學生家長同意的話,則沒有什麼特別的問題。但是如果合約沒載明,為保護學生安全,即便學生家長同意,也不要接受這一類的出差安排較佳。
如學生在外國出差期間較長,會導致輔導教師依規定訪視學生實習狀況時可能碰不到面,所以建議直接與實習機構協調,規劃成境外實習模式,以保障學生權益。
除非教育部有即時性新法令公布,或有急迫性影響到學生、教師、以及學校權益的情況時,才會臨時修正表單格式與內容,否則所有修改皆以學年度為單位。
實習機構評估報告書(含附件:職缺別實習學習計畫、以及商工公示登記資料等證明為合法企業的文件),應在實習合約書校內用印時以附件形式繳交。
依校內規定,引介教師要申請獎補助時,需以實習機構評估報告書影本做為申請文件,所以如要申請時,仍需繳交第二次。
訪視紀錄表:學生實習時,輔導教師需依規定的次數前往實習機構進行訪視。於每次訪視後填寫一張。並置於各系留存備查。
成果報告書:輔導教師要申請獎補助時才填寫,一位學生要填寫一張,於規定時間內繳交。
可以。但研發處各組對實習留任證明內容的需求不同,建議採用研發處版的留任證明,較為方便。
專責教師的人數、工作權責、以及補助分配比例等,皆由各系自己決定。
每學年度結束時,請各系依規定填報該學年度的專責教師工作及補助比例。